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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楚雄市  日期:2023-09-27  点击率:29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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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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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楚雄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楚雄市红十字会的内部监督机构,在楚雄市红十字会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授权,对楚雄市红十字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向全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工作重要论述和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全市红十字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依据《红十字会法》《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督。

(二)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在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的原则。完成楚雄市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对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分管联系的市委常委协调决定

(三)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或可能危及财政资金、捐赠款物等运行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过程监督原则。全程参与红十字会机关日常工作,保证“过程”监督。对财政资金、捐赠款物、运行管理和项目实施等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有效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遵循捐赠单位、捐赠人意愿,突出重点,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六)不干预原则。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会会议,但不干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管理决策。

第五条  监事会在红十字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会成员协助监事长工作,其他监事按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政治立场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市党委决策部署。

(二)严格按照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严守秘密。

第二章   机构的产生及组成

第七条  监事会按照“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由楚雄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2人组成。理事、理事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成员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届中调整或增补监事,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实行专兼职相结合。

第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主持会议时,推举一名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候选人原则上可以由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人大等部门的代表,捐款人、红十字会会员、志愿者,以及具有良好公信力,热心红十字事业的人士(如财会领域、法律界、医务界等)担任。

第十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产生坚持依法设立、党管干部、专兼结合、内部监督、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十二条  监事会要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监督体系,正确处理好监事会、监事会的内部监督与法律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红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执行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执行委员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执行委员会重要项目决策、公益项目决策和人道救助金、专项资金等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向楚雄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八)根据工作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务收支、项目实施、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九)落实楚雄州红十字会监事会赋予的工作。

(十)调整增补、罢免监事和推选监事长、副监事长。

(十一)决定监事会其他重大事项,完成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监事会会议,审定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代表监事会向楚雄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四)组织拟定监事会工作规则、监督办法、内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重要文件,按程序批准、签署监事会的文件。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协调监事会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联系。

(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执行委员会会议。

(七)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副监事长、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重要文件。

(二)参加监督、调研、会议、培训等相关活动。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等有关会议。

(四)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落实监事长布置的任务。

(五)组织开展监事会的各项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工作交流、人员培训等。

(六)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监事活动安排及有关文件起草工作。

(七)负责监事会服务及协调工作。

(八)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督方式及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监事会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强化事前事中和事监督。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监事会应当进行专项监督:

(一)开展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募捐筹资工作。

(二)实施重大项目。

(三)上级要求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八条  监事会采取参加会议、听取汇报、审议监督、查阅资料、审计监督、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出席或列席与红十字会改革、事业发展有关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等,及时了解和掌握红十字会工作的任务与要求,以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及时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时,可委托副监事长参加。

(二)听取汇报根据工作需要,专题听取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党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理事会决策部署情况、审计情况,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专项汇报;听取理事会就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捐赠款物使用、重要人道救助项目实施、会费收缴使用等工作情况专题汇报,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审议监督审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重要议案、规章制度、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等,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查阅资料。开展专项和重点工作的调研、督查活动。查阅财务会计帐目及有关的其他材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审计监督。根据监督需要,聘请独立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重要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督促执行委员会依法聘请独立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六)走访调查。根据监督需要,深入基层和群众调查了解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党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项目实施、捐赠款物使用、重要人道救助项目实施等工作情况

)开展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针对红十字会理事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部署、重要项目实施等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原则上分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收集相关信息,编制监督检查方案。

(二)实施监督阶段根据准备阶段了解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撰写报告阶段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撰写监督报告。

(四)上报报告阶段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送监督检查报告。

(五)督促整改阶段督促理事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跟踪问效阶段。跟踪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监督结果进行效果评价和结果运用。

)资料归档阶段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监督结果要及时与理事会进行沟通,形成报告后,及时向会长和常务副会长报告,并向理事会反馈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监督报告应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报告分为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经监事会讨论,监事长审核,向会领导汇报审定后,按程序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或向楚雄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会领导报告,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责成限期自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同意召开,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分为定期会议、专题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与理事会会议同期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由监事长提议召开。监事长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事长、监事,并由监事长审定。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有效。会议决议须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研究内容,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安排部署监事会主要工作,回顾和总结监事会阶段性工作。讨论修订年度工作计划、监督目标、工作总结和报告。

(二)对理事会半年或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核红十字会半年度、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三)研究监事会日常工作事项、落实上级部门及领导临时布置的监督事项。

(四)需由监事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有同等的表决权。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红十字会法》《章程》《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在地方红十字会设立监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云南省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和《楚雄州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楚雄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构建理事会决策、执行委员会执行、监事会监督内部治理结构,有效化解工作风险,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提升红十字会工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在地方红十字会设立监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楚雄州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办法(试行)》,结合楚雄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职责

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会行使《楚雄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中的十一项主要职责,重点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红十字会法》《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对理事会财政资金、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接收红十字会提交的由独立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调整增补、罢免监事和推选监事长;完成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监督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及时、有效、针对性原则。

(三)不参与、不干预原则。

第四条  监督类别

(一) 按阶段划分,分为决策监督、执行监督和结果监督。

(二) 按内容划分,分为制度建设监督和工作落实情况监督。

(三) 按形式划分,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监事会可运用多种监督类别同时开展监督。

第五条  监督范围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红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遵守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相关制度规定情况

(四监督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红十字会决策部署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执行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监督执行委员会重要项目决策、公益项目决策和人道救助金、专项资金等使用情况。

(七)其他符合《楚雄州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和《楚雄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监督事项。

第六条  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监事会采取参加会议、听取汇报、审议监督、查阅资料、走访调查、审计监督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出席或列席与红十字会改革、事业发展有关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等,及时了解和掌握红十字会的工作任务与要求,以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及时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听取汇报。根据工作需要,专题听取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党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红十字会决策部署情况、审计情况,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专项汇报;听取理事会就财务收支报告、捐赠款物使用、重要人道救助项目实施、会费收缴使用等工作情况专题汇报,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

)双方协商。根据听取汇报或审议监督结果,针对存在问题,及时与理事会、执委会沟通、协商监督事项,提出监督建议。

)开展专项和重点工作的调研、督查活动。查阅财务会计帐目及有关的其他材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负责人作出说明。同时,可通过网络、文件等多种渠道,查阅红十字会相关工作资料。

)委托审计。委托独立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重要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

)发书面函。针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由监事长签发《监事会监督意见函》,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对函件中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和整改。

(七)受理信访。受理群众对监督对象的质询、举报和投诉

(八)其它适用于监督工作的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监事会发现下列情况应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会认为某项决议或决定的程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以《监事会监督意见函》形式向监督对象提出。

(二)监事会认为某项决议或决定的程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且经发出书面监督意见函之后仍得不到改正的,监事会应在理事会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监事会收到群众对监督对象的质询、举报和投诉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向反映人作出解释说明,必要时通过媒体公开事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向监督对象发出监督意见函,限期改正;涉嫌违纪的问题,及时报告红十字会主要领导并按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监事会可针对理事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部署、重大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实施等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原则上分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收集相关信息,编制监督检查方案。

(二)实施监督阶段,根据准备阶段了解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撰写报告阶段,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撰写监督报告。

(四)上报报告阶段,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送监督检查报告。

(五)督促整改阶段,督促理事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跟踪问效阶段,跟踪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监督结果进行效果评价和结果运用。

)资料归档阶段,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书面监督意见,监督对象应在限期内作出书面答复,时间为收到意见函次日起60天内。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建立跟踪、反馈机制,跟进、评估监督对象对监事会监督意见的落实和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回访评估,并持续进行动态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楚雄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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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楚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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