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会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州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 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账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人员统一制定。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六条 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各项开支必须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单位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报领导批准,发票由财务按计划审核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开支数额超1000元以上的单项开支由行政会议审议后开支;开支数额超3000元以上的单项开支按“三重一大”审议后开支。
第九条 财务报销。
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楚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订阅报刊、杂志以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固定资产按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购买低值易耗品按办公用品管理制度规定购买和报销。
第十条 固定资产统一由会计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对报损、报废按规定审批并报领导。
第十一条 福利制度。医药费、养老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干部职工常规检查医疗医药费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产清查。每年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将结果报送单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