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和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牟定县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
第二条 接受捐赠由赈济救护股和相关人员建立专账。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要及时登记入账。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或签署捐赠协议,说明捐赠意愿,可以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捐赠人捐赠的书籍、音像制品等文化用品,不得有危害受益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捐赠的设备、仪器在使用过程中,捐赠人自愿提供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的,按捐赠物品办理。
第五条 收到物资后,由赈济救护股和相关人员将受赠物资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不遗漏,不丢失。
第六条 捐赠的实物如不适合紧急救援或项目直接使用的,可变现或转换入账后,按规定使用。
第七条 捐赠物资要尊重捐赠方的意愿。捐赠人要求为其捐建的工程进行冠名,冠名需符合红十字会相关规定。
第八条 捐赠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并由财务人员为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收据。用于紧急救灾等事项的捐赠,可以先行接受捐赠,并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第十条 对接受到的不适于救灾、救助的物资,经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拍卖,拍卖所得适用于救灾、救助。
第十一条 不接收下列情形的款物:通过捐赠宣扬个人错误立场和观点;物品或包装印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字画;附加涉及民族或宗教的问题;通过捐赠进行商业炒作。
牟定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保管制度
第一条 捐赠物资由赈济救护股两人管理,一人负责保管物资,一人负责建立专账,对所有入库、出库物资、物品一律验证登记、入册。入库物资要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做到手续齐全,名称与实物相符。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第二条 保持库房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鼠、防虫及清洁等工作,确保物资完好。禁止非管理人员随意进入库房。
第三条 物资出入库,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第四条 对物资的保管、使用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五条 每季度对库房物品进行一次清理,管理人员要对物资的品种、数量做到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书面报告分管领导。
第六条 仓储物资出现因存放不当等原因造成货物变质、毁损、污染、过期或发生错发等现象,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进行检查处理。
牟定县红十字会捐赠款物发放制度
第一条 县红十字会发放使用捐赠款物,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灾救助工作。
第二条 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发放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救灾救助需要发放使用。
第三条 接受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非货币性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名,可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将捐赠财产义卖,义卖名所得款项继续用于救助工作或转入红十字会基金。
第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发放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发放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发放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条 救灾救助款物发放使用,严格遵照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物专用,严禁截留、转移用途和挪做它用。
第六条 救灾救助物资发放使用,根据捐赠者意愿和灾区需要,由赈济救护股提出计划,会领导集体讨论批准后发放使用。个别特殊紧急情况先由分管领导批准发放使用,后向会领导集体报告发放使用情况。
第七条 物资发放使用严格按要求填报《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发放登记表》,以备案备查。
第八条 款物发放使用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名方可使用,如果是上级红十字会分配的款物还应在征得上级红十字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及时向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报告款物发放使用情况。
第十条 款物发放使用,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以及审计机极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款物发放使用后,应及时收集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备案备查。
第十二条 对款物发放使用情况,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发放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县红十字会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