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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牟定县  日期:2023-09-05  点击率:10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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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捐赠物资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完善救灾物资的采购程序。采购救灾物资时,发布采购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签订采购合同,以降低采购风险。
    第三条 加强捐赠物资、资金管理。每笔捐赠物资和资金,要及时入库入账,定期进行检查核对,避免捐赠物资资金管理出现差错。
第四条 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照捐赠者意愿,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捐赠的救灾款物只能用于救灾,不能用于扶贫济困。
第五条 发放捐赠款物要体现红十字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放前对受益单位、人员进行登记造册,以备核对审计。
第六条捐赠资金物资分配计划遵循“重点突出”、“相对集中”的原则,避免重复救助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第七条 捐赠物资发放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物资采购由办公室或赈济救护和宣传筹资股提出计划,经过党组会讨论决定后方可采购。救灾资金物资发放由赈济救护和宣传筹资股提出发放计划报党组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发放。
第九条 相关发放人员做好捐赠物资发放表格、文字、照片、录像等痕迹管理工作,保存好相关资料(发票、收据、分配计划、执行结果等),年终交办公室立卷归档。


牟定县红十字会捐赠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捐赠物资仓库必须由两人管理,一人负责保管物资,一人负责建立专帐。对所有入库、出库物资、物品一律验证登记、入册,做到手续齐全,名称与实物相符。

    第二条 保持库房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鼠、防虫和清洁工作,确保物资完好。禁止非管理人员随意入库。

    第三条 捐赠物资出库,必须经单位领导签字批准。物资的保管、使用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四条 库房物品每半年清理一次。管理人员要对物资的品种、数量做到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账物相符,并书面报告领导。


牟定县红十字会捐赠款物发放制度


    第一条 县红十字会发放使用捐赠款物,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灾救助工作。
    第二条 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发放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救灾救助需要发放使用。
    第三条 接受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非货币性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将捐赠财产义卖,义卖后所得款项继续用于救助工作或转入红十字会基金。
    第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发放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发放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发放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条 救灾救助款物发放使用严格遵照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物专用,严禁截留、转移用途和挪做它用。
    第六条 救灾救助物资发放使用根据捐赠者意愿和灾区需要,由赈济救护和宣传筹资股提出计划,经党组会集体讨论批准后发放使用。
    第七条 物资发放使用严格按要求填报《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发放登记表》,以备案备查。
    第八条 款物发放使用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方可使用,如果是上级红十字会分配的款物还应在征得上级红十字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及时向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报告款物发放使用情况。
    第十条 款物发放使用,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以及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款物发放使用后,应及时收集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备案备查。
    第十二条 对款物发放使用情况,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发放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在 30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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