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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呈贡区  日期:2023-05-22  点击率:148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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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道主义救助,加强和完善红十字救助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呈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救助资金是指以社会捐赠为主要来源,遵循捐赠自愿,尊重并保护捐助者的意愿,用于救助处于困难境遇而易受损害人群的资金。本救助资金坚持救急、解困的原则,在非严重自然灾害时,突出帮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暂时遭受苦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助其度过难关。

 本办法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救助资金运用的规范、合理和有效,不断提高红十字会的应急能力和救助实力,促进我区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人道救助资金接受的社会捐助。

 呈贡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专项募集活动所取得的资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人道救助资金成立由区红十字会各街道红十字会及呈贡区红十字会募捐救助活动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负责以下事务:

(一)组织参与人道救助资金的募集;

(二)负责对求助者有关情况的审核及资金的发放;

(三)在呈贡区电子政务网和呈贡区人民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定期公布接受的捐助款额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接受捐助人、社会公众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接受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人道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人道救助资金年度救助数额不超过年度募集资金总额的80%(指定捐赠的除外)。

第八条  人道救助资金接受的所有捐款,均由呈贡区红十字会出具能够享受税收特殊优惠政策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九条  捐赠者可指定捐助对象(有亲缘关系或利害关系的除外),有权监督捐助款的使用情况。

 定向募集和指定捐赠的救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受助人,如捐助款额超出该救助对象的实际费用,其结余部分归入人道救助资金使用(捐助人特别声明的除外)。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人道救助类型分为大病关爱、博爱阳光行动及其他需要救助的情行:

(一)大病关爱

大病关爱救助金用于呈贡区范围内贫困大病患者的医疗补助或因病致贫家庭的困难补助。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呈贡区;

2.大病界定: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红斑狼疮等重大疾病

3.贫困家庭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属于低保户,需要有低保证;或因患大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需要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博爱阳光行动

申请博爱阳光行动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呈贡区;

2.贫困家庭界定:生活困难群众、失学儿童、因疾病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贫困的家庭,需要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经认定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形。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人道救助资金申请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包含定向捐助),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到所在社区、街道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昆明市呈贡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社区以及街道证明(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二)申请大病关爱救助金还需提供申请人病情诊断相关证明材料:

1.区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

2.区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3.能反映病情诊断结果的检查(化验)单(如CTB超单等)复印件。

原则上,人道救助必须本人申请。因疾病、残疾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人无法申请的,经申请人本人委托(提供委托书),可由家庭成员代为申请,如无其他家庭成员,可委托其他亲属、监护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为申请(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审批

(一)初审。社区、街道或单位受理救助申请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对事实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严格把关,完成审核后,上报呈贡区红十字会。

(二)入户调查。呈贡区红十字会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工作人员、募捐救助活动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志愿者开展入户调查;

(三)评审会议。呈贡区红十字会募捐救助活动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组织5-7名委员召开评审会议,呈贡区红十字会监事会需派出1名监事列席会议。评审委员在充分阅读、审核材料后,结合入户调查结果评议是否对申请人给予救助,并确定救助金额,最终出具由全体参会委员签字确认的评审意见。评审委员应按时出席评审会议,不得无故中途退场,如与人道救助金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公示。呈贡区红十字会对拟救助对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对拟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予以充分保密,只公示其姓名、家庭住址、救助事由、拟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即实施救助,并对救助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第十五条  救助金发放

(一)通过现金方式一次性将救助金发放给申请人;

(二)捐赠人有明确捐赠要求的,按照捐赠人意向或捐赠协议发放。

第十六条  不予救助情形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家庭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的;

(二)经核实,其他不符合救助的情形。

 

第六章  救助额度

第十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一次性救助,根据资金计划额度和申请人数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十  对采访、报道求助人情况后,爱心人士指定捐赠的不受额度限制,全部用于该贫困大病患者的救助。指定捐赠不足救助额度的,由人道救助资金予以补足;超过额度的不再另行救助。情况确实特殊者,由人道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共同研讨商定。

十九  在报道求助人情况、为其募集资金的过程中,救助用途发生改变的,未使用的款项归入人道救助资金,或暂时由人道救助资金留存,仍用于日后对该救助人的救助。

二十  呈贡区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各项大型公益活动及品牌推广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呈贡区红十字会工作经费中支出,不占用募集资金。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呈贡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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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呈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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