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它的正确使用,对于红十字运动在国际社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保护使用: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标明使用: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国际红十字运动规章:1965年第20届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的《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相关规定各省市作保护性方式的标志,应始终保持其规范形状,即:既不在红十字上,也不在白底上添加任何东西。红十字的形状为两条相交的粗线条,一条垂直的,另一条水平的,相交于中央(形状一般要求由五个正方块组成,颜色要求为正红色)。标志不得触及旗帜或徽章的边缘。红色深浅未具体规定,衬底一律为白色。
作标明性使用的标志,应伴以红会的名称或其名称的缩写。不得在作为标志主体的红十字上增添任何图案或文字。衬底一律为白色。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法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会徽、会旗。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需用红十字标志的,应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会员有佩戴红十字标志的权利。
◇会员有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义务。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用在建筑物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建筑物顶部的明显部位;◇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低时,应当以灯光照明或者用发光物装饰。◇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外国红十字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军用的和民用的医务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人员和民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武装冲突中,下列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和医疗机构;
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由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部门签发的身份证明。
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人员、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和平时期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作为标记。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志。
◇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由红十字会总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