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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安宁市红十字会  作者:杨艳  编辑:安宁市  日期:2023-05-29  点击率:297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红十字会各项工作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从严从简,严格按程序办事;围绕服务单位工作,坚持预算管理,注重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收支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完善绩效考评;坚持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第三条  财务管理任务:

(一)预算管理。合理编制单位年度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各项资金,保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年度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资产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单位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三)建章立制。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指导监督。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指导和监督,规范单位经济秩序,防止财务风险

(五)财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做好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为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障。单位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主动接受财务监督,自觉遵守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捐赠资金和物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六条 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单位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调配资金和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单位统筹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集中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集中管理单位会计事务。

第七条 单位财务工作实行会长负责制,单位分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红十字会党组是单位财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单位日常财务管理运行中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或审议。

第八条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单位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办公室。根据财政局要求,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为:会计岗(报账员)、出纳岗。

单位会计岗、出纳岗,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工作岗位人员配置应符合内部控制规范要求。

第九条 财务人员基本岗位职责

(一)会计岗(报账员)

1. 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单位内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按要求进行监督和审核

2)财务预决算及绩效管理:编报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协助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决算;牵头完成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编制财务报告,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3)会计核算:按照会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协助代理记账机构健全账目、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4)财务资料保管:妥善保管印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5)其他:及时清理往来款项、监督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及存货。

2. 负责单位票据的管理工作

根据票据管理制度,管理单位票据的发放、稽核、收回、销毁工作,负责与财政局票据科协调工作。

3.负责档案保管工作

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存和归档工作。

(二)出纳岗

1. 根据银行结算制度、财政局相关规定及单位报销制度,审核原始凭证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准确、及时完成收付工作及报销工作,对收付款项开具或索取相关正式票据

2. 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及时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核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与银行进行对账,将审核完整的原始凭证传递给会计

3. 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财政(银行)核定的限额。如发生长短情况,不得自行以长补短,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后方可处理

4. 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登记和注销支票,熟练掌握财政一体化支付系统。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有特殊需要时,需经领导同意并写清签发日期、用途和限额。领用支票人员需在规定时间销账

5. 工资审核及发放:负责日常工资审核和发放工作。清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

6. 税费清缴工作:负责清缴每月社会保障缴费及利息收入、申报每月税费;负责沟通协调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7. 严格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使用、保管票据。准确开具收据并及时将已使用的票据整理好,并移交给票据管理人员。

第十条 财务人员岗位变动,必须在30日内将本人所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工作负责人,财务工作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预算管理

十三 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单位履行职能、人才队伍管理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十四 预算编制的原则

预算编制遵循“全面完整、规划约束、讲求绩效、科学配置、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基本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注重绩效。

五条 预算编制要求

(一)根据市财政安排,财务人员牵头召开预算编制会议,向全体工作人员传达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人人参与,形成分工合作。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根据财政局当年标准进行核定预算;项目经费支出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由项目负责编制,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人员进行项目汇总,提交红十字会党组(扩大)会议或会长办公会后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各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按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年度计划、任务细化项目,尽可能将履行其职能和工作正常运转的支出列入预算,减少和避免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资金的情况,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同时,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财务人员要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编制的预算要健全预算编制说明及预算绩效目标,提供充分的预算资料依据。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方法。单位预算编制应按照本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任务,结合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进行编制。

(一)预算收入编制。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编制。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应全盘统筹安排。

第十 预算执行应遵循原则

(一)掌握进度,保证用款。各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出支付申请,财务人员按时支付并及时掌握进度;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将项目预算支出的责任落实到人

(三)强化预算约束力,维护预算严肃性。年度预算核定后,部门年初未申报列入预算的专项费用不予支出。

第十 预算调整。单位预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用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单位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红十字会党组(扩大)会议或会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报安宁市财政局申请调整预算。

十九 规范决算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编制决算,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并加强对决算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收入管理

二十 单位取得的收入指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其他合法收入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各分会在取得款项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交财务人员,不得分散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二十一  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包括项目类资金、人员经费资金等。

二十二  接受境内外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应当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二十三  单位的支出是指为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接受捐赠支出及其他支出。

(一)财政性资金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基本建设支出;

(二)接受捐赠支出包括捐赠支出、专项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红十字会的会费支出、动产不动产支出等。

二十四  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单位制定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

二十五  单位各项支出应坚持“先有预算和计划、后有支出”的原则;财政拨款的项目经费开支必须按照预算批复做到专款专用,捐赠支出及其他支出须按照捐赠函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的支持用途,如有调整需原渠道审批。

二十六  加强支出管理,严格财务审批。财务审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支出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支出、审批人、审核人和经办人,对经办、验收、审核、审批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十七 严格落实事前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制定的工作方案需经过单位会议研究审议,并附资金预算表,预测需要的资金,无工作计划或方案的大额资金支出需上报事前审批表,由单位报账员签署资金来源等意见,由科室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红十字会党组书记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财务人员备案(涉及差旅费报销事项的需在公务之家上提交出差申请等事前审批) 

二十八  各项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原则上不得支出。确需支出的未纳入年度预算的新增项目的经费开支,项目实施负责人需提供上级单位要求该项目实施的正式文件等经费开支依据,并根据文件的内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由财务人员统筹安排调剂资金。

二十九  单位支出事项主要分为直接执行类、先申请再执行类、按照采购方式执行三类。直接执行类不需履行事前申请审批程序,由经办按照预算执行后,项目完结后填制费用报销单进行报销,主要包括单位50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公务接待费、差旅费除外);先申请再执行类需要进行事前的申请审批程序,再开展工作,工作完成后填制费用报销单进行报销,包括单位的5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采购方式执行类按照采购程序进行支付按照采购结果、合同、验收等流程执行支付。

三十  支出事项按照不同执行方式完成项目后要及时进行经费报销,财务人员要重点审核支出单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事前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方面。

三十一 支出岗位的职责权限要求,不得由一人办理支出业务的全过程;对于大额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安宁市红十字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三十二 报销审核。报销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不完整,必须返回原出票单位重开或将欠缺的要素补充填制完整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要求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后应当在出错处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须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三十三 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发票抬头填写正确,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名称、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涉及转账支付的,报销凭证收款方(销货方)应与款项汇入账户一致。报账需按要求填制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必须注明用途、分项金额、汇总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内容。报销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报销单据不符合规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报销。

下述几类费用除以上报销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一)购入性支出发票等报销凭证上应注明货物明细,未注明货物明细的,需附销货清单,清单上需有销货方有效印章。其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事项,需依法提供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交由仓库管理的物资需同时提供验收单及入库单,直接发放的物资需提供验收单及发放明细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需提供验收单及固定资产卡片;

(二)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安宁市国内公务接待、商务接待、机关会议费和差旅费报销管理实施细则》(安办通【2021】30号),报销时需附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单,注明接待日期、事由、标准、金额、来客人数、接待人数等事项

(三)参加外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报销时需附会议、培训通知。本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严格执行《安宁市国内公务接待、商务接待、机关会议费和差旅费报销管理实施细则》(安办通【2021】30号)及关于转发《昆明市财政局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昆明市市级监管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安财发〔2021〕126号 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培训方案、培训通知、预算表、参会人员签到表及简报等附件

(四)签订有合同的支出,报账时需附合同

(五)根据《安宁市国内公务接待、商务接待、机关会议费和差旅费报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办通【2021】30号),单位组织开展活动,由我单位主办的,参照差旅费标准提供送餐,并由单位统一结算,单位人员在常驻地参加活动的不得参与就餐,常驻地外开展活动并统一安排送餐的,不得回单位报销伙食补助。报销时需提供活动方案、预算表、活动签到(注明用餐人员)、活动简报等附件。

三十四  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可做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报销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十五 单位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局或者其他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绩效评价的书面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项目承担部门应按项目预算批复执行,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建立单位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三十六  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自觉学习、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三十七 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明确单位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开立银行账户,并控制开户数量。

(一)库存现金的管理

1. 根据库存现金的使用情况,财务人员在需要提取备用金时,按银行要求办理备用金提取相关手续;

2. 单位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及保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严格现金的收支手续。出纳在办结现金收付业务后,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同时负有保管库存现金的责任,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要及时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3. 单位每半年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是否账实相符。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1. 银行账户由财务人员报经市级财政厅批准后统一开设和管理。不准私自开设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2.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 每月末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催缴,确保账款及时足额入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注明未达账项内容、未达日期、未达金额等主要信息。如涉及账务调整,按未达账项性质和相关附件进行账务处理;

4. 银行账户变更、撤销等相关的申请、审批程序,严格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银行账户。

第四十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管理。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国库零余额账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超用途、跨类款项使用国库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四十一条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等。

 财务收支结余管理

四十三 单位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支结余是指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计算公式如下: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四十四 当年的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2年以上的结转资金按上级部门的规定处理。项目已完成的结余资金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处理。

 收入和支出分析

    四十五  财务人员应将每季度的收支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收支分析报告,报送领导。收支分析报告应注重支出执行情况与计划的对比及差异分析,通过差异分析及时发现资金收支的异常情况,分析其形成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规范各项收支活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各项目负责人应对支出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推进支出进度。支出进度不达标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资金调整安排。

  财务监督

四十六  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财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日常财务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收、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还应同时接受社会及捐赠人的监督检查。

四十七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四十八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四十九条  财务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出具财务报表。每年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位的决算报告。红十字会的捐赠资金独立进行核算的,不纳入财政部门的决算编报范围,但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经审计后形成年度财务报告。积极推进财务信息公开,捐赠资金及物资按照每季度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群众和捐赠人监督。

五十 红十字会党组成立前按照会长办公会开展工作,红十字会党组成立后按照红十字会党组(扩大)会议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制度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二  本制度由安宁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五十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作者:杨艳
编辑:安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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